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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添加时间:2015年04月01日 17:56:57| 点击次数: 次
夯实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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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
 
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 杜劲松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因为信用与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的市场资源相比,具有更重要的战略意义。鉴于我国信用市场的情况,今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7月23日国务院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拉开了新一轮全国性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由此,工商部门要以“经济户口”(行为能力者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组织代码证等)为基础、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整合“碎片式”信用信息,真正形成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部门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起步不一、标准不一、用途不一,最大的问题是信用信息的割据化,投入的成本不可为不大,但碎片化信息很难体现出应有的功能与实效。

  信用数据科学性差。信用数据的内容确定性与采集的标准化,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生命线。当前从各主管部门已有的信用信息内容来说,数据内容的边界模糊、指标体系的关联性不够,由于质量不高,数据库中废数据、错数据和数据不全等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占据的空间容量很庞大,同时各管理部门不相往来,信用信息的相互交流几乎空白,即使是本部门内,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也相当不足。比如,在工商部门内部,公司在登记中填报、申报相关信息时,工商部门只是“收录”角色,一些不实的信息非常容易被“收录”并记载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难以真实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又比如,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来看,信用信息内容五花八门,有的从系统专业来“确认”信用,有的以行业协会的“行规”来认定信用等级,使得各类数据缺乏科学性。

  信用管理制度执行差。一方面,信用信息采集与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在工商部门,对公司的信用提示,只是供执法人员对被提示企业予以注意,或依法在执行某项专项行动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信息,只有“提醒”或“指导”功能,而在日常工作中,无特别惩处作用,使守信与失信企业并未真正感受到市场监管在境遇上的不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信息融合差。日常生成的各类监管信息往往和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对应,特别是部门之间的行政围墙,形成了事实上的壁垒,让十分珍贵的企业信用与监管行为,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劳动和环保等不同部门和机构中,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互通互联网络体系,无法共享信息,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出现某部门认定的失信企业被其他部门授予守信荣誉的怪现象。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发布,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为工商部门构建全国性社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了契机。

  注重信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一方面,要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抓手,按照实体法要求,真正建立起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通过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及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行动,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进一步突出“信用监管”的内容,使信用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企业信用监管程序法。加快制定操作规程,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通过信用约束措施与程序,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同时,为诚实守信的企业设置顺利通行的“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注重监管企业与掌控股东相衔接。要充分调动市场经营主体的能动性,只有清晰界定信用行为主体范畴,才能实施对不同类型失信行为的定性和规制。一般而言,市场失信主体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具有明确行为指向、有独立资产或依附实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职业经理人)。

  明确失信主体的范围。比如,经营主体是信用监管的对象,既包括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既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股东以及职业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构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中,要特别对股东与经理人信用内容予以关注。《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而这个责任也应该包括信用责任。同时,随着公司经营模式的多元化,职业经理人、公司股东有可能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将这些范畴纳入信用体系,也是《“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所希冀的。

  注重行政惩罚力度与司法制裁衔接相结合。建立以身份证和组织代码证为基础的公民和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对社会信用对象的全覆盖与全面掌控,是治理信用缺失的有效途径。因此,防止一些不法企业及个人反复发生诈骗、失信等行为,既要注重行政惩罚,又要坚持社会共治的方法,特别是借助于司法执法,让违法犯罪者及时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始终对失信者各类失信行为形成高压打击的态势,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坏人怕好人”的局面,即依法让违法犯罪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名誉上臭名昭著、刑事责任上牢狱终身,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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