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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改革下的营业自由与限制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添加时间:2014年07月30日 12:05:09|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陈 敦| 点击次数: 次
  

资本制度改革下的营业自由与限制

 

  

20140721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随着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呈加速发展态势。工商登记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440.06万户,同比增长20.48%,注册资本(金)7.22万亿元,同比增长54.37%。新登记企业主要集聚在中小型规模段,050万元、50万-100万元和100万-1000万元规模段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31.8%、18.7%和39.7%,三规模段企业合计占新登记企业总量的90.2%。本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普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目的在于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对这一改革的反映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唯有深刻理解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意义及价值取向,才能消除市场的疑虑,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推动改革取得最终的成功。

  一、最低资本额的变迁是私法自治与政府管制界限调整的体现

  权利的社会化和私法的公法化是现代私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权利不仅为满足个人的需要,而且也肩负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的重任。政府为扩大对国民的服务和维护一定的经济秩序,对私法关系的形成加强监督和干预,从而使得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成为习以为常之事。私法崇尚意思自治,企业投资领域则表现为营业自由原则。因公权力之介入而在营业中设置诸多管制性规定。为使社会良性发展,在营业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必须维持一定的平衡。换言之,营业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界限,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以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例,各国公司法的演变路径是逐步放松资本管制,释放民众利用公司制度进行创业的热情,促进本国竞争。由于公司经营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必要由政府设置管理制度,以维护交易秩序,于是产生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随着公司信用逐步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最低注册资本额对于公司信用而言已经意义甚微,且不利于普通民众利用公司制度,由此逐步被各国公司法所废除或取消。此外,为争取更多投资,各国逐步降低企业设立准入门槛,呈现出一种“向下”竞争的态势,也促使各国公司法放弃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采取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为维护经济秩序而设置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是政府对私人设立企业行为的管制,这种管制因为社会背景的变化而逐步取消,重新回归私人不受资本限制而自由设立公司的状态,可以说,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演变,正是私法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界限,随着社会变迁而适时调整的体现。

  二、降低企业设立准入门槛是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然而改革的红利所惠及的民生却十分有限。这会导致民众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缺乏热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现阶段,推动改革深入,最重要的是给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及公平发展的机会,使更多人从改革中获得利益,从而理解改革的精神,积极投入到改革的事业中来,促进改革取得成功。普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正是这一价值取向的体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仍然限制了部分创业者利用公司制度创业的可能性。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创业之初即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利于其创业及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的规定,更是让普通创业者望而却步。本次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最低注册资本额在普通公司中被全面取消,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会。改革措施全面施行后,民间投资热情被激发,私营企业数量及资本增长强劲。数据显示,20143-6月,新登记注册内资企业125.74万户,同比增长67.77%。其中,私营企业120万户,同比增长70.14%,注册资本(金)5.09万亿元,同比增长91.2%。随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民间资本的活力得到极大的增强,更多民众投资实业,创办了更多的公司企业。大量公司企业的出现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我国城镇化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同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还会促进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和新型服务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满足因城镇化而增加的对服务行业的需求。服务行业的大量增加还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实现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向经济持续发展的红利转变。 

  三、宽进严管的制度设计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制度保障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放开无需管、也管不好的领域,转入必须管、也能管好的地方。同时,把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交给市场机制进行调控。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设置,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然而,由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其资产状况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此,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与其是否履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政府将维护交易秩序的重点放在公司设立时是否具备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审查上,而忽略了公司设立后,对其信用状况的公示及公平交易环境的营造,则错配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本着“宽进严管”的精神,在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同时,为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的管理配置了相关制度,为实现政府归政府,市场归市场的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投资者角度,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其在经营企业时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相反,由于政府转入过程监管,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实现过程监管,政府应当推动法律的修改完善,消除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切实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投资者可以了解到所有企业的信用状况,既便于选择交易方,促进交易繁荣,也可以督促企业重视自己的信用,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政府虽然不需要对企业的信用作出评价,但通过公示企业在经营中的履约状况、行政处罚状况、出资情况、履行出资承诺等信用信息,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判断企业信用的必要信息,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二是企业登记效力体系之构建。登记即是一种公示。登记事项必然产生一定的效力。对于登记效力予以系统化规定,是确保交易秩序的基础性举措。应登记之事项已登记,应登记之事项未登记,应登记之事项错误登记,对于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善意第三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将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涉交易安全之维护。三是企业营运成本的降低。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民众可以利用公司企业制度进行创业和谋生。然而,如果投资者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公司,却需要一百万元来租赁经营场所,以满足登记中关于维持公司住所地的要求,那么,这种高昂的营运成本仍然会导致普通的创业者实质上无法利用公司企业制度。因此,有必要清理相关法律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意图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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