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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发布限期年检公告
新闻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1年11月28日 00:00:00| 点击次数: 次
  

    发布限期年检公告是工商机关实施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法定程序。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 每年31日至630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在实践中,一些基层工商机关发布限期年检公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发布时间混乱。在年检当年的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发布限期年检公告均存在,有的甚至在第二年1月或2月发布。二是公告标题表述不严谨。一些限期年检公告的标题明显画蛇添足,有的标题则过于简单。比如“某工商局关于未年检企业限期年检的公告”这一标题,其中“关于”、“未年检企业”、“的”明显多余。再比如《某工商局公告》这一标题,其对于公告内容没有任何表述。三是公告内容不准确。如有的基层工商机关对两家未年检企业发布一个公告;有的公告将提交年检材料表述为办理年检,或将年检和验照二者混为一谈,或将处罚表述为处理等。四是未告知被公告企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从时效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讲,限期年检公告应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期限届满后一周内发布,对于已申请延期年检而未年检的企业于730日之后一周内发布限期年检公告。公告用语应准确、精练,引用法律应正确,法定期限和相应法律后果必须明示。同时,工商机关在发布公告前应召集法制、执法等相关处(科)室人员就公告内容进行审核。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自发布企业限期年检公告之日起60日内,相关企业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吊销的营业执照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即收回营业执照,收回后工商机关应及时予以注销,这里的收回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收回。

  吊销营业执照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除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撤销外,工商机关不应自行恢复该营业执照。对于自发布企业限期年检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工商机关应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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