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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服务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的思考
新闻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1年11月28日 00:00:00| 点击次数: 次
  

    动产抵押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合同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于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湖北省孝感市工商局以动产抵押登记为抓手,充当融资红娘,牵线银企对接。从2010年元月至今,全市系统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24件,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融资32.1亿元,有力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然而,统计发现,在这224件动产抵押登记中,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融资登记为0。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不愿还是不能?带着实现银农对接的美好愿景,笔者进行了探究。

  一、工商部门在动产抵押登记中的职能作用

  《物权法》《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同时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工商部门在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包括:

  1、依据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债权清偿方面,先于未办理的登记受偿。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登记应由双方自行决定,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

  二、工商部门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融资服务的现实难题

  1、农业生产经营者法律身份问题没有具体的认定机关,存在操作难题。目前,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对象有三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相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具体的身份证明,法律上也没有对其身份的认定机构作具体规定。因此,如何认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问题,成为工商部门服务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的最大障碍。

  2、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力量薄弱,与金融部门供给要求存在矛盾。农业本身属于弱势产业,它同工商业相比,除了市场风险外,还要面临自然灾害风险,这无疑增大了农业贷款的风险度。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三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要求,总希望把资金投向效率高、风险小的行业和地区,这与农业效益低、风险大形成强烈反差,自然产生矛盾。

  三、工商部门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服务中的对策及建议

  1、尽快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者法律身份认定问题带来的操作难题。截止目前,法律上没有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法律身份进行界定,因此也没有具体的认定机构,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背景、立法意图中了解到:物权法中提出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应该是一个集合的、宽泛的概念。它主要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也就是说只要是建立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只要具有农村户籍,乡镇村一级的人民政府能够给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证明,他就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换言之,如果乡镇村一级的党委、政府或者村委会能够出具证明,工商部门就可以以此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动产抵押融资中主体资格的证明。

  2、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浮动抵押融资。中国现在要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离不开资金支持,但中国农民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中国农民缺乏作为融资媒介的担保财产。土地最具融资价值,但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又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农村的现实出发,充分利用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在一个务实的基础上破解农民融资难的课题。农作物与农产品承载着亿万中国农民的光荣与梦想,但是基于其自然属性很容易腐败变质或者发生自然损耗等问题,加大了金融业抵押融资的难度。《物权法》突出创立了浮动抵押这一种崭新的担保制度,使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从某种角度讲,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以自由处置抵押物,这就解决了农产品容易腐败变质和自然损耗的问题。另外,浮动抵押允许以将来的农产品(粮食、瓜果等)作为抵押物,这就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也可以用其农作物将来的收益抵押融资。同时,浮动抵押“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财产抵押”或“以现有的和将的有某机器、某原料、某产品抵押”特性也充分保证了抵押权的实现,有利于减轻金融业的放贷压力,实现银农对接的良好意愿。

  3、充分动用工商职能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一是要加大对《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金融机构、广大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使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不局限于企业,尽快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是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者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要争取政府重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出明确要求,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合力。可以组织召开多种形式的银农座谈会,让银行和农户面对面交流、心连心服务,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促进银农长期合作,最终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实现扩大再生产。第三,要努力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为抵押权人选择良好信誉的抵押人提供便利。要加强与银行、金融业的联系,支持金融部门紧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增加动产抵押贷款服务产品,减少融资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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