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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事权调整的通知
新闻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5年04月24日 10:35:51| 点击次数: 次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事权调整的通知

 

 

甘工商发〔2015〕56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全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事权调整如下:

一、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定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公司;

2、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股权投资公司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含产业投资基金公司);

4、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负责本辖区内下列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1、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

2、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4、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基金企业);

5、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三)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1、省人民政府和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2、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4、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的。

(四)其他企业登记管理

1、集体、个体私营、非国有控股的煤炭生产企业;

2、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铁路、电信、石油等中央在甘一级分公司。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市、州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包括本辖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

2、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由市、州工商局根据本市、州情况规定);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具体登记范围由市、州工商局规定);

5、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6、外省、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在本辖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体登记范围由市、州工商局确定);

7、外商投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具体登记范围由市、州工商局确定)。

(二)负责本辖区内下列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1、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投资机构以及本辖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

2、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市、州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市、州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4、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5、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具体登记范围由市、州工商局确定);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登记范围由市州工商局确定)。

三)兰州市工商局新区分局由兰州市工商局授权登记企业

(四)兰州市工商局及新区分局、天水市、酒泉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1、兰州市、天水市、酒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包括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的。

三、县(市、区)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1、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投资机构以及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

2、负责本规定第一、二项以外的,除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州工商局登记以外的本辖区内其他公司、非公司企业;

3、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州工商局规定执行);

4、本辖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

5、外省、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在本辖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6、由县(市、区)局规定由本局登记的在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市、州工商局所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市、州工商局所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市、州工商局书面委托,以市、州工商局的名义对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核发盖有市、州工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县(市)工商局分局经县(市)工商局书面委托,以县(市)工商局的名义对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核发盖有县(市)工商局公章的营业执照。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1、企业名称冠用“甘肃”、“甘肃省”字样的,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合作者)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名称冠用省辖市(州)名称字样的,应当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合作者)直接向市(州)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的,由登记机关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报送企业登记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企业名称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交书式材料或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网上名称预先核准按《甘肃省工商局关于推行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和《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就近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由县(市)工商局(分局)登记。

企业登记管理事权划分以本通知为准,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省局其他通知不再适用。

本次登记事权调整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做好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各登记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调整、下放、移交所登记的企业。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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